【党纪学习教育】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九)
乐动(中国):2024-07-11 作者: 点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政治攀附、捞取政治资本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规定,党员要“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对那些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人,要严格防范,依纪依规处理”。《条例》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作出细化具体化。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实质上针对的是背离组织,为了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相互勾结,搞亲亲疏疏、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的行为,并不以是否有共同的“纲领性”目标以及组织章程为必要条件。《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一般是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政治目的,有严密的行动计划,进行分裂党的活动;而本条规定的行为,一般没有严密的组织性和明确的反党目的,主要是为了小集团在政治上的私利,相互提携、互通款曲。 本条包含两种具体情形:“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只要有上述行为,就构成违纪,而“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要以“捞取政治资本”为目的。“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行为与《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权权交易行为也是不同的。两者目的不同,《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权权交易行为,主要是为了互相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而本条规定的行为,主要是为了捞取政治上的利益,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浚其源、涵其林,养正气、固根本,锲而不舍、久久为功。从查处的典型案例看,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由于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捞取政治资本,而带坏一方风气,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因此,《条例》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作为情节严重的具体表现,规定了更重的处分档次。 关于“政治攀附”。此次修订增加搞政治攀附的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把握“政治攀附”,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搞政治攀附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但并不意味着“搞政治攀附”行为在2024年1月1日前不构成违纪,以往此类行为通常是依照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或者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按照跑官要官或者违反党的政治规矩性质定性处理。 二是搞政治攀附是指投靠有权势的人,以谋求自己能够得到提拔重用或者其他政治利益,实质上是在政治上拉关系搭“天线”、找后台寻靠山,搞人身依附。搞政治攀附与党的性质和宗旨背道而驰,与党员干部的身份格格不入。 对此,《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在干部工作中要坚持正派的公道的作风,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严禁以派性划线,严禁利用职权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私人势力。共产党员应该忠于党的组织和党的原则,不应该效忠于某个人。任何人不得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不得把上下级关系变成人身依附关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进一步强调,“党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任何人都不准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能搞家长制,要求别人唯命是从,特别是不能要求下级办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情;下级应该抵制上级领导干部的这种要求并向更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报告,不应该对上级领导干部无原则服从。规范和纯洁党内同志交往,领导干部对党员不能颐指气使,党员对领导干部不能阿谀奉承。” 三是搞政治攀附与跑官要官行为的区分。搞政治攀附是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交织的搞非组织活动的违反政治纪律问题;而跑官要官是指通过拉关系、走后门,处心积虑地谋取官职和权力的行为,是个人主义思想恶性膨胀的一种表现,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一种不正之风,通常不涉及经济利益问题,涉及经济利益的则可能构成买官卖官、搞政治攀附等违纪行为。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关于“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需要注意以下9点: 一是本条第一款“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但并不意味着该款规定的“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行为在2024年1月1日前不构成违纪,以往此类行为通常是依照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或者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等规定,按照违反党的政治规矩性质定性处理。 二是关于“政治骗子”的认定。“政治骗子”是指通过冒充或虚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朋友、身边工作人员,有特殊背景的专家教授、学者智囊、“大师”等方式设计身份伪装,或通过伪造领导干部图文影音资料、虚构与领导干部交往经历、传播政治谣言、制造内部消息、假意“牵线搭桥”等方式设计行为包装,以“提拔重用”“摆案抹案”等政治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信任,谋求攫取经济利益、社会地位等不正当利益的人员。“政治骗子”行骗的套路通常是虚构特殊身份背景,散布所谓“内幕消息”,把自己包装成“有来头”的神秘人物,故弄玄虚骗取信任,进而骗钱、骗物,甚至插手人事安排、工程项目等。在问题处置线索、案件查办中,可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研判“政治骗子”的身份伪装:虚构本人身份;冒充领导干部身份;冒充领导干部的亲属、朋友、身边工作人员,虚构领导干部的亲属、朋友、身边工作人员等密切关系;冒充或虚构专家、学者、“大师”等特殊身份或政治背景;其他通过冒充、虚构方式,诱使他人误信具体特殊政治背景和身份。同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研判“政治骗子”的行为包装:伪造领导干部的题词、书画或者合影照片、音视频材料等;以传播政治谣言方式营造掌握所谓“内部信息”的假象;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组饭局”等方式营造领导干部为其“站台”的假象;通过乘坐高级轿车、穿着名牌服饰、出入高档场所等方式或者借助党政机关周边环境包装身份、营造“有实力”的人设;其他营造假象行骗的行为。 三是准确把握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的动机目的和行为表现。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主观目的一般是为了在政治上搞投机钻营,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表现:一是搭“天线”跑官要官。有的党员干部不安心本职工作,企图通过“政治骗子”的所谓“人脉资源”,为自己的职务提拔、岗位调整“铺路搭桥”。二是找关系“消灾解难”。有的党员干部触犯党纪国法后,不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却将希望寄托于通过“政治骗子”找人疏通关系,企图逃避惩处。三是其他不良政治目的。比如,有的猎奇心理较重,为打探所谓“内部消息”;有的为谋求荣誉表彰、捞取政治资本;有的为满足结交权贵的虚荣心,给自己营造声势。 四是关于被“政治骗子”利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近年来,个别党员干部心术不正、官迷心窍,不把心思用在干好工作上,而是处心积虑投机钻营,搞攀附、找靠山,妄图得到“贵人”的帮助走“捷径”,通过搞政治投机谋求职务晋升,以致掉入“政治骗子”的“陷阱”,被“政治骗子”利用,成为“政治骗子”攫取巨额非法财物,插手人事安排、工程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这种行为表面上看是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跑官要官”或者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实则反映出这些党员干部政治意识淡薄、纪法底线失守,野心膨胀、贪欲横生,不信组织信关系,不走正道“抄近道”,肆无忌惮弄权谋私,勾兑“政治利益”,属于典型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行为,严重污染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损害党的形象和声誉,政治危害极大。 五是认定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等搞投机钻营行为,均要求党员干部具有谋取不正当政治利益的动机,主观上明知其结交的对象系“政治骗子”,或者根据结交对象的行为表现应当知道其系“政治骗子”。 六是注意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等搞投机钻营行为,与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区别。两者之间不存在条规竞合,在通过搞政治投机谋求职务提拔重用或者其他政治利益方面,前者是通过结交“政治骗子”的方式,不可能实现其目的;而后者是通过与党员领导干部搞人身依附关系,有可能实现其目的。在结交对象上,前者结交的是“政治骗子”,且在结交后主观上已经对此明知,但抱有幻想;而后者结交的是所谓有“后台”的党员领导干部。 七是注意收集固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证据。实践中,可以根据党员干部与“政治骗子”交往的时间长短、密切程度、是否利用职权违规为“政治骗子”谋利、所在地区(单位)干部群众评价、舆情反映等方面的证据,综合判断是否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以及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时间较短,发现被骗后及时终止交往,或者未给“政治骗子”办事谋利,情节轻微的,可统筹考虑事实证据、思想态度、悔过表现、查处效果等,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 八是查处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案件,要深入核查有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和其他涉案人员。实践中,“政治骗子”在党员干部落入圈套后,往往会提出各种请托事项,利用党员干部职权非法谋取利益;“政治骗子”还惯用“组饭局”“攒人脉”等方式,通过受骗的党员干部,不断扩展“围猎”对象。因此,在查办此类案件时,要注意深挖背后的请托事项、利益勾兑、团团伙伙、被骗巨额钱款来源等问题,查明有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和其他涉案人员。 九是要全面充分评价结交“政治骗子”案件。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后,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政治骗子”在组织人事、审批监管、资源开发、大宗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谋取利益,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根据有关规定已构成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行为的,如情节较重,仅单独认定构成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或者其他性质违纪违法行为,不能体现其违纪违法问题全貌,不能完整、充分、全面反映其行为本质和政治危害的,根据充分评价原则,按照全面从严治党和对公职人员从严监督管理的要求,在定性处理时,对其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结交“政治骗子”行为和其他性质的违纪违法行为,可以分别认定,合并处理。 关于充当“政治骗子”,需要注意以下2点: 一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充当“政治骗子”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但并不意味着该款规定的充当“政治骗子”行为在2024年1月1日前不构成违纪,以往此类行为通常是依照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或者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等规定,按照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等性质定性处理。 二是认定党员干部充当“政治骗子”行为,要求党员干部具有通过插手人事安排、工程项目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动机,且客观上采取了欺骗的方式,骗得有关人员的误信。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 本条是关于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搞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总纲规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义务明确要求党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条例》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作出细化具体化,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 本条规定的违纪主体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在带头执行和组织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上,担负着重要使命,发挥表率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严重违纪党员领导干部有的搞山头主义,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喜欢当家长式的人物,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弄得党内生活很不正常;有的擅作主张、我行我素,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有的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消极应付、严重失职失责,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影响党中央政令畅通。党员领导干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不能做到令行禁止,严重影响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危害极大,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按程序向党组织反映实际情况与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是不同的。党章第十六条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如果认为组织决定有不妥之处,可以按照组织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在组织没有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毫无保留执行,不允许以任何借口阻挠和拖延组织决定的执行。同时,还应当注意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本条共三款,前两款规定的行为严重程度不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危害更大,性质更为恶劣,一旦存在该行为就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一旦“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就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此次修订《条例》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由原来规定在“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调整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更加凸显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政治危害,进一步体现了监督执纪工作中对此类行为必须要严肃查处的鲜明执纪导向。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关于“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的突出表现形式。主要是党中央决策部署一经作出,第一时间即明确表示要坚决贯彻执行,表态调门高、口号喊得响、行动不落实,实际是有口无心“空对空”,不用心、不务实、不尽力,口号喊得震天响、行动起来轻飘飘,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说起来重要、喊起来响亮、做起来挂空挡”。 二是关于“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与“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行为的区别。这2类行为均要求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方予以追究党纪责任,但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方面,前者是只表态不落实,只喊口号不见行动,也就是说完全不落实;后者是落实上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 三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属于在政治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本质上是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实践中,除《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列举的情形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典型表现形式外,《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等条款列举的情形,只要符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本质特征,均可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本条第三款是此次条例修订新增条款。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为了保护地方局部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行政权力干涉市场,操纵市场,设置市场障碍,破坏市场机制,限制非本地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与公平竞争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地方保护主义是地方政府部门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国家和集体利益,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滥用行政权力的表现。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地方保护主义只顾局部,不顾全局;只顾地方,不顾中央;只顾眼前,不顾长远,有的为了保护地方局部利益,甚至无视党纪国法。对此,此次新修订的《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针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明确给出了处分依据。即: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广大党员干部无论职位高低,都要有大局意识,善于从全局高度、用长远眼光观察形势,分析问题,善于围绕党和国家的大事认识和把握大局,自觉在顾全大局的前提下做好本职工作,做到正确认识大局、自觉服从大局、坚决维护大局,正确处理好局部和全局、当前和长远、重点和非重点的关系。